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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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2140042111131Z100020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 2021-12-10 | 2026-12-09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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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冀0825民初3034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0520 | 准许Q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负担 | 2019-11-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302民初1687号 | 被告 | 原告: 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65000 | 准许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对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2-01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海民初字第085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N某某 被告: 任可心,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 535.7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Z某某、N某某损失共计48367.23元人民币;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Z某某、N某某损失共计11562元人民币;
三、被告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N某某法医鉴定费560元人民币;
四、被告任可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原告Z某某、N某某返还被告任可心垫付款535.70元人民币;
六、驳回原告Z某某、N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521元,保全费220元,合计741元,由被告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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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冀0825民初511号 | 被告 | 原告: 隆化县欣盛建材销售部 被告: 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2 | -- | (2024)冀0825民初511号 | 被告 | 原告: 隆化县欣盛建材销售部 被告: 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2024-03-14 | |
3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 | 被告 | 原告: 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0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鑫易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22-09-26 | |
5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8-31 | |
6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4-14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冀1003民初276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