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朱荣波
91420626739107981C
698万元人民币
-
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90号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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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3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8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53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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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十万元
--
2099-12-31
保康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
2
襄审批建变字2020第﹝378﹞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简单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地址、注册资金等)
简单变更
2020-09-02
2099-12-31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3
12420098000002697293
旧标准
--
<长文本>
--
2099-12-31
保康县地方税务局
4
12420098000002107785
旧标准
--
<长文本>
--
2099-12-31
保康县地方税务局
5
襄审批建安﹝2023﹞539号
新标准
襄审批建安〔2023〕539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2023-07-14
2026-07-14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6
(鄂)JZ安许证字﹝2005﹞001394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续
2023-07-14
2026-07-1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襄审批建安许变﹝2020﹞250号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简单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简单变更
2020-09-07
2099-12-31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鄂0625民初144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L某某,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H某某
74341.5
一、被告H某某向原告Q某某各项损失52000元,于2019年7月15日前给付22000元,余款于同年7月30日前清偿。被告L某某、X某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Q某某放弃对被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计款341.50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带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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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2
其他
(2019)鄂06民终2014号
被上诉人
-
3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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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3
其他
(2019)鄂0626民初484号
原告
原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保康县司法局
2192300
一、被告保康县司法局所欠原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0.03万元,给付违约金1万元,合计181.0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二、被告保康县司法局所欠原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6.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三、由被告保康县司法局给付原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电费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四、驳回原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12元,减半收取计13806元,由被告保康县司法局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27612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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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4
继承纠纷
(2018)鄂06民终891号
被上诉人
-
1416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44元,由保康乾元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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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626民初142号之一
原告
原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宜昌九林陶瓷有限公司
195000
准许原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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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626民初142号之二
原告
原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宜昌九林陶瓷有限公司
220000
一、解除对宜昌九林陶瓷有限公司的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2×××80存款22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H某某号码号牌为鄂F×××××路虎品牌小轿车的扣押。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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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7
继承纠纷
(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5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Z某某1,Q某某1,Q某某2
310880
一、限被告L某某、Z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Q某某生前所欠原告H某某款310880.00元;被告L某某、Z某某1偿还范围以其继承Q某某遗产价值为限。 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0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1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799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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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8
继承纠纷
(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5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Z某某1,Q某某1,Q某某2
157484
一、限被告L某某、Z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Q某某生前欠原告Y某某款157484.00元;被告L某某、Z某某1偿还范围以其继承Q某某遗产价值为限。 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1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1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3361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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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9
继承纠纷
(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5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Z某某1,Q某某1,Q某某2
50000
一、限被告L某某、Z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Q某某生前所欠原告W某某款50000.00元;被告L某某、Z某某1偿还范围以其继承Q某某遗产价值为限。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1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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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10
继承纠纷
(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5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Z某某1,Q某某1,Q某某2
116000
一、限被告L某某、Z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Q某某生前所欠原告W某某款116000.00元;被告L某某、Z某某1偿还范围以其继承Q某某遗产价值为限。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1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262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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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保险纠纷
(2019)鄂06民终201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19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626民初484号
原告
原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保康县司法局
保康县人民法院
2019-03-26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5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保康县人民法院
2017-10-3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5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保康县人民法院
2017-10-30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5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保康县人民法院
2017-10-3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保康县人民法院
2017-10-30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5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保康县人民法院
2017-10-30
8
--
(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Q某某,L某某,Z某某
保康县人民法院
2015-12-03
9
--
(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5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Q某某,L某某,Z某某
保康县人民法院
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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