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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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6月29日,有关部门向我局提交一份《通山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转交函》,函文中称:“通山县石宕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工程”项目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经我局调查核实,该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未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更多 | 记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一次,记1分处理,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 -- | 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2020-07-30 | 通公共资源局函〔2020〕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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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鄂﹞JZ安许证字﹝2017﹞01603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延续 | 2023-02-14 | 2026-02-14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J5210046483501 | --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 | -- |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 |
3 | 武城建[2019]69号 | 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单位名单(2019-10号) | 增项: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2019-07-04 | 2024-07-04 |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 |
4 | ﹝武东税一﹞许变准字﹝2021﹞第﹝291﹞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一百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更多 | 2021-11-0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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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1224民初1495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通山县中医医院 | 295018.32 | 一、限被告通山县中医医院在30日内向原告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750KVA配电工程中安装的10台PIX-12(施耐德)品牌高压开关柜常规设备差价新增工程款275033.32元;
二、由被告通山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泥维纶管损失19985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24元,由被告通山县中医医院负担3619元,由原告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2-19 |
2 | -- | (2023)鄂02民终924号 | 其他 | - | -- | 准许湖北某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9元,减半收取1029.5元,由上诉人湖北某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7-07 |
3 | 合同纠纷 | (2022)鄂02民终1192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78元,由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8-10 |
4 | 合同纠纷 | (2020)鄂0281民初479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69906.79 | 一、被告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169906.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以80916.11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以88990.68元(质保金)为基数,从2019年5月12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H某某垫付的鉴定费4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7024元,由被告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3-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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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黄石市大冶市人民法院 | 2021-10-09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鄂0281民初479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黄石市大冶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鄂0281民初479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黄石市大冶市人民法院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