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融盛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卢兵
91510504096728636P
1000万元人民币
-
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山路6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6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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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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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9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9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17-02-09
〔2017〕川0502执32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09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9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川0502执323号
2017-02-09
(2016)川0502民初3983号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执行异议之诉
(2021)川05民终100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H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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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川0502执异6号
被执行人
-
--
一、追加H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H某某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且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对本院(2016)川0502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中,泸州市龙马潭区融盛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L某某的部分债务,承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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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川0502执226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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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川0502执异5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案外人Z某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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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川0502执32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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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6)川0502民初398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卢兵,泸州市龙马潭区融盛贸易有限公司
200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20万元以及支付该款从2015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若被告L某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融盛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0元,由被告L某某、泸州市龙马潭区融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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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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