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季炳高
6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0幢123-15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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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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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经营异常
吊销营业执照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2-26
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152017001174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01-12
〔2018〕沪0115执1644号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7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7-07-04
〔2017〕沪0115执16261号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7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07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07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沪0115执1644号
2018-01-12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0541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沪0115执16261号
2017-07-04
(2016)沪0115民初5447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沪0115执164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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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2
合同纠纷
(2017)沪0115执1626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544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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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沪0115民初544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76278
一、被告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L某某剩余本金88,139元; 二、被告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以88,13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向原告L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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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沪0115民初544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原告L某某诉被告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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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5
合同纠纷
(2016)沪0115民初544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原告L某某诉被告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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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6
合同纠纷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412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50416.5
一、被告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归还投资本金5万元; 二、被告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利息(从2015年7月1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月416.50元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G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被告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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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7
合同纠纷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412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00400
--
2016-05-1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16)沪0115民初544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12-22
2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16)沪0115民初5447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09-27
3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412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上海淦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05-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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