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文煜
91320913088255250U
10000万元人民币
-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解放南路268号(CND)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4

裁判文书 5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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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市民投诉举报信称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解放南路268号的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负一楼金鹰超市“海晏堂”专柜内货架上陈列有10盒商品标价签品名为“东风灵三合一”产品(规格:西洋参80g/红参片80g/石斛80g,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四部,套盒内装有西洋参、红参片、石斛各1小盒,产品包装上均印有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内容)、4盒商品标价签品名为“东风灵四合一”产品(规格:西洋参100g/三七100g/石斛100g/丹参100g,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四部,套盒内装有西洋参、三七、石斛、丹参各1瓶,产品包装上均印有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内容)。上述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对药品的定义,应认定为药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2024年1月3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盐)市监强决字〔2024〕G120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与江苏绿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过联合销售合同,销售涉案产品的“海晏堂”专柜由当事人与江苏绿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营,对拟销售的产品当事人会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予上架。江苏绿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涉案地址并未办理营业执照,专柜产品由江苏绿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自主购进,但每次销售时会使用当事人的收款设备,并通过当事人的系统收款入账,货款全部送交当事人账户,并一律开具当事人的发票。在当事人系统内并没有设置“东风灵三合一”产品及“东风灵四合一”产品的商品代码信息,“海晏堂”专柜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以海晏堂海参的名义进行销售,因此当事人对产品的日常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从广州天金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商品标价签标识的价格均为698元/盒。共购进了14盒“东风灵三合一”产品,退回了2盒,销售了2盒,合计销售1158元;购进了20盒“东风灵四合一”产品,退回了14盒,销售了2盒,合计销售1256元;违法所得共计2414元。 2024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销售记录、上游供货商资质材料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厂商即广州天金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所扣押产品的同批次成品检验报告书以及销售明细。 因当事人与江苏绿晨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所签定了联合销售合同,且以当事人名义对外销售产品,故认定当事人为违法主体。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2186元,违法所得2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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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金额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1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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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盐市监处罚2024G00045号
2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其他
给予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
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10-20
盐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3号
3
堵塞疏散通道
其他
对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10000
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01-13
盐(消)行罚决字〔2020〕0001号

信用中国 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盐市城管堆搭申【2015077】号
旧标准
--
名品展示
--
2015-11-21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2
盐人社函〔2018〕204号
旧标准
--
关于同意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
2099-12-31
盐城市人社局
3
﹝09130083﹞登字﹝2023﹞第05250138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4-03-31
2099-12-31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91320913088255250U
新标准
营业执照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食盐限零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服装、鞋帽、五金交电(电动三轮车除外)、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品、金银制品、照相器材、针纺织品、通信设备(除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体育用品(除射击器材)、家具、建筑材料批发、零售;旅游纪念品零售;柜台租赁;市场信息咨询;市场调研;停车场管理服务;餐饮管理服务;餐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白肉、禽蛋、鲜活水产品、水果、花卉零售;设计、制作LED显示屏;代理、发布国内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除外)、代理国内报刊、影视业务广告;国内旅游服务;物业服务;水生动植物、陆生动植物及观赏鱼的养殖、展示、销售及租赁(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除外);水生物与陆生物研究、养殖技术服务;观赏动物的驯养、繁殖、展示展览;宠物及宠物用品销售;宠物美容服务;游乐园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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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2099-12-31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
5
﹝09130301﹞公司备案﹝2020﹞第01080002号
新标准
公司备案
公司备案
2014-03-31
2099-12-31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
6
﹝09130306﹞登字﹝2022﹞第05240102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4-03-31
2099-12-31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09130061﹞登字﹝2023﹞第01120068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4-03-31
2099-12-31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320909130083)登字﹝2023﹞第09050056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4-03-31
2099-12-31
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2)沪7101民初21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巨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本案中止诉讼
2022-03-28
2
合同纠纷
(2021)苏0903执295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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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3
合同纠纷
(2021)苏0903执2954号
申请人
-
--
将被执行人扬州蕉叶餐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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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4
合同纠纷
(2020)苏0903民初4022号
原告
原告:
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蕉叶餐饮有限公司
260730.4
一、被告扬州蕉叶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坐落于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6层6F-F6的商铺。 二、被告扬州蕉叶餐饮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金193460.4元、物业管理费58627元、水电费5743元、垫付的返还客户储值卡费用2900元,合计260730.4元。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811元,由被告扬州蕉叶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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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991民初321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10000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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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6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苏09民初6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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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7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8)粤0305民初9736-977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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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8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8)粤0305民初9736-977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2018-07-26
9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8)粤0305民初9736-977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2018-07-26
10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8)粤0305民初9736-977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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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开庭公告 5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991民初2066号
原告
原告:
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新立德房产咨询有限公司,Y某某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6-07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苏0991民初1546号
原告
原告:
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涵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5-04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苏0991民初43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1-23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苏0991民初43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1-23
5
产品责任纠纷
(2022)苏09民终1752号
被告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05
6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2022)沪7101民初21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巨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2-06-07
7
产品责任纠纷
(2022)苏09民终1752号
被告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1
8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2022)沪7101民初21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巨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2-03-02
9
其他
(2021)苏0991民初553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苏州双熙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9-29
10
租赁合同纠纷
(2020)苏0903民初4022号
原告
原告:
盐城金鹰聚龙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蕉叶餐饮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