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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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允许自然人马建军使用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润翔东苑一期1#、2#、5#、10#楼项目工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15年5月20日修正)》第二十六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15年5月20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处壹万元罚款 | 10000 | 吴忠市利通区综合执法局 | 2021-12-03 | 吴利综执罚字〔2021〕123号 | |
2 | 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允许自然人马建军使用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吴南华庭小区(鑫地源世家)1#、2#、3#楼项目工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15年5月20日修正)》第二十六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15年5月20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处壹万元罚款 | 10000 | 吴忠市利通区综合执法局 | 2021-12-03 | 吴利综执罚字〔2021〕124号 | |
3 | 2013年度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营业税616401.67元,城建税43148.12元,2012~2014年度少缴的印花税7745.50元,车船税10210.20元、企业所得税32987.69元;2012年度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969元,2012~2014年度应扣未扣的资源税435620.25元;2013年度不按期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更多 | 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处70%的罚款,计497345.23元;对2013年度不按期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处70%的罚款,计9916.49元;对2012年度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969元,2012~2014年度应扣未扣的资源税435620.25元,处70%的罚款,计305612.48元;共计812874.20元 ...更多 | 9916 | 吴忠市地税局稽查局 | 2016-05-20 | 吴地税罚〔2015〕42号 | |
4 | 违反税收管理 | "罚款"100"元" | -- | 灵武市地方税务局 | 2016-01-13 | 灵地税简罚〔2016〕32号 | |
5 |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 | 处罚分值:100 | -- | -- | 2015-09-22 | 吴住建发〔2015〕109号 | |
6 | 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 处罚分值-80 | -- | 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 2014-03-06 | --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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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57734 | (2024)宁0302执602号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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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劳遣决字﹝2023﹞012号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劳务派遣 | 2023-05-25 | 2026-05-25 |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公告﹝2020﹞89号 | 公告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更多 | 2020-07-27 | 2025-07-26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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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宁0302民初74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马某2,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5220902 | 限被告马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5220902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协助履行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某2、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3-21 |
2 | -- | (2023)宁0302民初3749号 | 原告 | 原告: 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 | 955858.88 | 一、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77929.44元,并以477929.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承担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限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3元,由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黎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19 |
3 | -- | (2023)宁0302民初3256号 | 原告 | 原告: 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罗渠村村民委员会 | 280713.38 |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罗渠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676.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361元(暂算至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31676.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限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罗渠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0元,由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罗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17 |
4 | -- | (2023)宁0302民初277号 | 第三人 | 原告: 吴某 被告: 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宁夏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吴某将位于吴忠市××区、2703号、21301号、三号楼2101号、2103号、2303号、21202号、21703号、六号楼11301号房屋,位于吴忠市××区、102号、103号、104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吴某名下,上述房屋因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宁夏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03 |
5 | -- | (2023)宁0302民初1957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海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某,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 | 253905.49 | 1、被告李某向原告宁夏海利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6715.2元,逾期付款利息27190.29元(自2020年6月1日计算至2023年3月1日,之后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4.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在本案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4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28 |
6 | -- | ◊2023◊最高法民申204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M某某、W某某、W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L某某审判员龚斌审判员孙茜 ...更多 | 2023-06-15 |
7 | -- | (2023)宁03民终554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4元,减半收取5822元,由上诉人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5-25 |
8 | -- | (2021)宁0502执178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宁0502执1786号案件的执行。待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3-17 |
9 | -- | (2023)宁03民终10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6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3-15 |
10 | 合同纠纷 | (2023)宁02民终63号 | 被上诉人 | - | 1823785.87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2)宁020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华岩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472714.87元、逾期付款利息351071元,共计1823785.87元。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13元,由上诉人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华岩分公司负担206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106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6元,由上诉人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华岩分公司负担416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21210元。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2-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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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 | H某某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北京金拓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3 | 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H某某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4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吴忠市宏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
5 | 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H某某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
6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H某某、W某某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2 | |
7 | 开庭传票 | -- | H某某、W某某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3 | |
8 | 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H某某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H某某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
10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H某某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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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宁05民终417号 | 原告 | 原告: 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2 | -- | (2024)宁05民终417号 | 上诉人 | - |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3 | -- | (2024)宁0181民初723号 | 第三人 | 原告: Y某某,M某某 被告: W某某,宁夏灵州盛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4-04-01 | |
4 | -- | (2024)宁03民终573号 | 上诉人 | -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5 | -- | (2024)宁0202民初890号 | 被告 | 原告: 大武口区昊阳物资贸易商行,W某某 被告: 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6 | -- | (2024)宁0202民初89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大武口区昊阳物资贸易商行 被告: W某某,Z某某,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7 | -- | (2024)宁03民终560号 | 被上诉人 | -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8 | -- | (2024)宁03民终101号 | 其他 | -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3 | |
9 | -- | (2024)宁03民终101号 | 其他 | -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24 | |
10 | -- | (2023)宁0181民初4497号 | 原告 | 原告: 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4-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