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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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1971民初6769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97760 | 被告东莞市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197760元及违约金(以183420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26 |
2 | -- | (2023)粤1971民初521号 | 被告 | 原告: 鸿成世纪(东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7847.44 | 被告东莞市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鸿成世纪(东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97847.4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7847.44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9元,保全费998元,共计217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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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粤1971民初6769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04-04 | |
2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2023)粤1971民初521号 | 被告 | 原告: 鸿成世纪(东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