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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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2018-07-10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8〕京0108执3854号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2017-07-17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2017-07-05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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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07-17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05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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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京0108执10200号 | 2018-06-11 | (2017)京0108民初11159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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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京74民申36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22-07-14 |
2 | 其他 | (2018)京0108执1020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1-14 |
3 | 其他 | (2018)京0108执385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6-19 |
4 | 合同纠纷 | (2017)京0108民初1115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张锋,X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Y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 2049008.95 | 一、Z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 034 233.73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的罚息为464 773.44元,自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Z某某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4 775.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X某某对第一、二项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Y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Y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Z某某追偿;
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 84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620元(已交纳),由Z某某、X某某、Y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 2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1 |
5 | 合同纠纷 | (2017)京0108民初1115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杨永生,L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 | 2111816.73 | 一、Y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097058.49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的罚息为479127.3元,自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Y某某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4758.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L某某对第一、二项规定的Y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Y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Y某某追偿;
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48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635元(已交纳),由Y某某、L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8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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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 | L某某、Y某某、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 | 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Y某某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3-01-31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Y某某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7-21 | |
4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X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02-04 | |
5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L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7-09-30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X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Y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7-06-15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L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7-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