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杨永生
911101066656315872
5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苇子坑2号10-5号楼519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5条,法院公告4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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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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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2018-07-10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02-01
〔2018〕京0108执3854号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2017-07-17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2017-07-05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1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07-17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0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京0108执10200号
2018-06-11
(2017)京0108民初1115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京74民申36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2-07-14
2
其他
(2018)京0108执1020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8-11-14
3
其他
(2018)京0108执385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8-06-19
4
合同纠纷
(2017)京0108民初1115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张锋,X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Y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2049008.95
一、Z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 034 233.73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的罚息为464 773.44元,自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Z某某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4 775.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X某某对第一、二项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Y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Y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Z某某追偿; 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 84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620元(已交纳),由Z某某、X某某、Y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 2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12-01
5
合同纠纷
(2017)京0108民初1115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杨永生,L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
2111816.73
一、Y某某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097058.49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的罚息为479127.3元,自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Y某某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4758.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L某某对第一、二项规定的Y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Y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Y某某追偿; 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48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635元(已交纳),由Y某某、L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8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9-12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
L某某、Y某某、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
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Y某某
北京金融法院
2023-01-31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Y某某
北京金融法院
2022-07-21
4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X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02-04
5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L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09-30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X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Y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06-15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L某某、金英达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Z某某、北京家兴生华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0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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