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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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与被告陈四清、雷银枝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被告陈四清、雷银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1537.0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6月25日欠利息、复利、罚息计36693.51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陈四清、雷银枝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1元,由被告陈四清、雷银枝、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3531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1〕鄂1202民初4068号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11 | --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在2018年8月1日前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给原告熊兴兵、李长生,违约金以合同约定为标准,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248000元房价款的万分之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84元,由被告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限七日内交纳)。 ...更多 | --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2022-01-10 | 〔2018〕鄂1202民初2107号 | |
4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 | --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鄂1202执601号 |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3-17 | 〔2017〕鄂1202执65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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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11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年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7-05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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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鄂1202民初153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被告: C某某,C某某,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26317.15 | 一、被告C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9518.25元及积欠利息36098.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C某某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C某某、C某某、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7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0元,由被告C某某、C某某、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09 |
2 | 合同纠纷 | (2021)鄂1202民初153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被告: C某某,C某某,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1-03-11 |
3 | 合同纠纷 | (2019)鄂1202民初2724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724361.08 | 一、限被告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724361.08元。
二、驳回原告鄂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8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75180元,由原告鄂南公司负担37590元,被告佳通公司负担37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1-05 |
4 | 合同纠纷 | (2020)鄂1202执167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0)鄂1202执16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W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12-03 |
5 | 合同纠纷 | (2019)鄂1202执60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鄂1202执6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X某某、W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19-08-26 |
6 | 其他 | (2019)鄂1202执601号 | 被执行人 | - | 54377.28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4377.28元(含案件受理费415元、执行费6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3-04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1224执53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鄂1224执535号案件的执行 | 2018-12-13 |
8 | 合同纠纷 | (2018)鄂1202民初209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C某某 被告: 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2520 | 准许原告H某某、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H某某、C某某承担 ...更多 | 2018-05-16 |
9 | 其他 | (2018)鄂1202民初209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2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 2018-05-16 |
10 | 合同纠纷 | (2017)鄂1202执189号 | 被执行人 | - | 40000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向原告交付还建安置商铺房屋45平方米,住宅158平方米,违约金40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