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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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闽0981执193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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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闽0981执恢468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7-14 |
2 | 合同纠纷 | (2017)闽09执21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7-12-28 |
3 | 其他 | (2016)闽09民初323号 | 被告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 被告: 福建日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安市弘源机电配件有限公司,上海大世界(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陈财辉,X某某,许琴,X某某,X某某,许守松,L某某,M某某,L某某,L某某 | 53033783 | 一、被告福建日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3694.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为9732675.49元,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相应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福建日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7000元;
三、被告福安市弘源机电配件有限公司、上海大世界(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C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福建日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M某某、L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垫款本金人民币1594.4万元及相应利息(包含罚息、复利)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福建日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183元,由被告福建日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安市弘源机电配件有限公司、上海大世界(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C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L某某连带负担,被告M某某、L某某、L某某在118783元范围内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