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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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4)南市民三初字第227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桂林市乐邦智能门控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安装分公司,桂林市乐邦智能门控建材有限公司 | 130000 | 一、被告桂林市乐邦智能门控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安装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独占许可的专利号为ZL200930005896.2、名称为"电动伸缩门(欧雷克斯豪华型I)"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桂林市乐邦智能门控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安装分公司立即停止X某某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桂林市乐邦智能门控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安装分公司、被告桂林市乐邦智能门控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桂林市乐邦智能门控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安装分公司、被告桂林市乐邦智能门控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0173010400037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1-28 |
2 | 其他 | (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214号 | 被上诉人 | - | 85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上诉人南宁市利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7-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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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982民初4331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乐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茂名监狱 | 化州市人民法院 | 2023-12-0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214号 | 被告 | 原告: 南宁市利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桂林市乐邦智能门控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安装分公司,桂林市乐邦智能门控建材有限公司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