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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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213民初2995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开多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4640 | 准许无锡开多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无锡开多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4-2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4民终2146号 | 被上诉人 | - | 68000 | 一、变更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无锡开多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云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5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70元,由开多瑞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开多瑞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06 |
3 | 其他 | (2018)苏0402民初703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云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开多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28000 | 一、无锡开多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云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常州云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5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70元,由无锡开多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29元,由常州云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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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2)苏0509民初14339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开多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铠曜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211民初777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L某某 被告: C某某,L某某,无锡开多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