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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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723民初64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武义县城乡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134658.5 | 一、被告武义县城乡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131658.5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34658.5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C某某承担955元(已预交),被告武义县城乡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4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第一次鉴定费260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已支付),第二次鉴定费4030元,由被告武义县城乡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5-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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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723民诉前调1632号 | 被申请人 | -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2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23)浙0723民初1475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武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武义新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武义县城乡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3-08-24 | |
3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3)浙0723民初64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武义县城乡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3-04-14 | |
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3)浙0723民初64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武义县城乡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3-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