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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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31571 | (2024)云2823执251号 | 勐腊县人民法院 | 2024-05-10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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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云28民终651号 | 上诉人 | - | 1023889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5元,由上诉人勐腊金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9-30 |
2 | 合同纠纷 | (2017)云2823民初13号 | 被告 | 原告: 景洪典创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勐腊金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35500 | 一、被告勐腊金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景洪典创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180000元及以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驻场费180000元及滞纳金75500元;
二、驳回原告景洪典创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5元,由原告景洪典创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961元,由被告勐腊金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更多 | 2017-06-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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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3)云2801民初6571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西双版纳大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3-11-13 | |
2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3)云2801民初6457号 | 第三人 | 原告: Y某某 被告: 西双版纳大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3-11-13 | |
3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3)云2801民初645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西双版纳大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勐腊金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3-11-03 | |
4 | 其他 | (2021)云2823民初144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勐腊金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勐腊县人民法院 | 2021-12-14 | |
5 | 其他 | (2021)云2823民初144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勐腊金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勐腊县人民法院 | 2021-11-25 | |
6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7)云28民终651号 | 上诉人 | -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