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明曦
91510600582182456B
5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德阳市区太湖路南侧枕水小镇4幢5-1-2号
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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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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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32,959.00元。此款,被告定于2022年7月20日前向原告付清;二、若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上述约定付清货款,则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2年7月20日前向原告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还款计划期内(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每次实际还款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每次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先本后息);原告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三、若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的约定支付货款,则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从2016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为:以532,959.00元中尚未支付的部分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始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9,130.00元,减半收取计4,565.00元,申请费3,275.00元,共计7,840.00元,由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向其支付)。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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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竹市人民法院
2022-07-27
〔2021〕川0683民初827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昊源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19939.6元、加工费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2893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528939.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本金,本项违约金计算至货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镇江昊源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4895元,原告镇江昊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06元,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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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2-01-17
〔2021〕川0603民初3802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901782
(2024)川0603执1386号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9年第40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19-04-17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603民初3802号
被告
原告:
镇江昊源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28939.6
一、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昊源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19939.6元、加工费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2893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528939.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本金,本项违约金计算至货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镇江昊源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收取受理费4895元,原告镇江昊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06元,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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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07民初494号之一
被告
原告:
四川达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四川达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达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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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3
其他
(2021)川0683财保4号
被申请人
-
550000
一、对被申请人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长城华西银行账户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5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登记在L某某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滨河路东四段115号卢浮世家3幢25层1号的不动产【川(2018)绵竹市不动产权第***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27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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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川0603民初430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明曦,四川尚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绿熠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L某某撤回对被告M某某、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绿熠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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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5
合同纠纷
(2020)川0603民初2663号
被告
原告: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
被告:
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华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P某某,Y某某
4153102.16
一、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00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止的利息246306.68元、逾期利息6795.48元,并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66667‰上浮50%计算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支付逾期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德阳华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德阳市华山北路48号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17)德阳市不动产权第××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对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P某某以其名下位于德阳市区[土地证号:德府国用(2003)第B12185-27135号,房产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对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P某某、Y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77元,由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华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P某某、Y某某负担40025元,由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负担2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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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6
合同纠纷
(2019)川0603执208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川0603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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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0683民初2564号
被告
原告:
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四川新海鑫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19-12-26
8
合同纠纷
(2019)川0603执2080号
被执行人
-
1659305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2965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829652.5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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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川06民终1043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Q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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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川0603民初184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06062.5
一、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Q某某借款本金450000元,并向原告Q某某支付从2015年11月1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的利息236062.50元以及违约金,且违约金与利息合并计算不得超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止的金额,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每月应付但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从逾期之日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止,且以120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27元,由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0元、原告Q某某负担13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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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川0603民初184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19-06-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0106民初7311号
被告
原告:
金牛区鑫豪烨电缆经营部
被告:
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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