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

正常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吴伟兴
N144200078386247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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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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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实,当事人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于2000年1月始,占用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小组土名“龙塘市场”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简易棚及硬底化地面,作市场用途。经实地测量,占地面积2978.7平方米(折合4.4681亩),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780.3平方米、一般农用地2198.4平方米。根据《中山市坦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宗用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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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5.1771(万元);其他行政处罚:一、罚款:对非法占用780.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7803元;对非法占用2198.4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43968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柒佰柒拾壹圆整,¥:51771。二、其他:(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78.7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2198.4平方米符合规划的一般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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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8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03-29
〔2021〕561号
2
经查实,当事人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于2000年1月始,占用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小组土名“龙塘市场”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简易棚及硬底化地面,作市场用途。经实地测量,占地面积2978.7平方米(折合4.4681亩),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780.3平方米、一般农用地2198.4平方米。根据《中山市坦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宗用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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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其他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78.7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2198.4平方米符合规划的一般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5.17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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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03-29
中山自然资罚字〔2021〕561号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粤20民终8555号
上诉人
-
15290.67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18950号民事判决;二、X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支付案涉争议25亩土地的占有使用费11591.67元,以及自2020年8月16日起按照每年每亩420元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至案涉争议25亩土地返还之日止;三、驳回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为2309元(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已预交),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负担1639元,X某某负担67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二审案件受理费4618元(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已预交),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3279元,X某某负担1339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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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2
--
(2022)粤2071民初18950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
被告:
X某某
--
驳回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为2309元(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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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3
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执327号
被执行人
-
--
特此通知
2021-02-02
4
其他
(2019)粤行终33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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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5
合同纠纷
(2020)粤20民终30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70元(上诉人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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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6
物权保护纠纷
(2020)粤20民终1153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89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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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7
其他
(2019)粤行终1146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龙塘村民小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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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8
合同纠纷
(2018)粤2071民初9476号
被告
-
50000
一、确认原告C某某、D某某与被告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于2006年6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C某某、D某某返还租期按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D某某其他的诉请请求; 四、驳回被告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99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D某某负担,反诉受理费20457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C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告D某某、被告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民委员会、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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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9
其他
(2019)粤行终34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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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10
其他
(2019)粤20行初39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
被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龙塘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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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2071民初577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经济合作社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3-22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20民终8555号
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04
3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20民终8555号
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