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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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4-11-11 | 〔2014〕杭江执民字第0333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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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6-01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6-06-30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13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09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6-06-30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201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08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6-06-30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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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杭江执民字第03334号 | 2014-11-11 | (2013)杭江商初字第01785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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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浙0105执恢375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8-04-26 |
2 | 合同纠纷 | (2014)杭江执民字第333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33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9-23 |
3 | 合同纠纷 | (2013)杭江商初字第178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Y某某,韩金宝,G某某,W某某,H某某,R某某,Z某某,浙江豪汇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浩涌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 | 2670941.99 | 一、被告Y某某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100604.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Y某某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逾期利息人民币550337.40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25日,此后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Y某某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H某某、G某某、W某某、H某某、R某某、Z某某、浙江豪汇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浩涌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8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人民币221元,被告Y某某、H某某、G某某、W某某、H某某、R某某、Z某某、浙江豪汇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浩涌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1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Z某某、K某某承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Y某某、H某某、G某某、W某某、H某某、R某某、Z某某、浙江豪汇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浩涌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8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09 |
4 | 其他 | (2012)杭江笕商初字第331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 被告: 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宝诺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 | 2119663.33 | 一、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垫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罚息人民币73663.33元及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84%计的罚息;
二、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46000元;
三、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有权就被告W某某、H某某提供的抵押物即座落于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04-2号楼3单元201室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两项债权额度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杭州宝诺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对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9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29647元,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负担人民币335元,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宝诺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负担人民币2931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9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1-05 |
5 | 合同纠纷 | (2012)杭江商初字第1170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 被告: 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宝诺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 | 2873644.26 | 一、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应归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500000元;
二、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借款利息275644.26元(暂计算至2012年7月24日止,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上述一、二两项,合计人民币2775644.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律师费9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杭州宝诺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G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5439元,由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宝诺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G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8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12-19 |
6 | 其他 | (2012)杭西商初字第1470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W某某,翁卫庭,H某某 | 6026470.95 | 一、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本金2950385.72元,支付逾期利息46899.23元(暂计算至2012年4月17日,此后按月利率17.415‰另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律师代理费29186元,共计3026470.95元。
二、C某某、W某某、W某某对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应还本金和逾期利息在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上述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W某某、H某某对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6012元,由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H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12-10 |
7 | 其他 | (2012)杭江笕商初字第314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 被告: 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宝诺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 | 2079073.33 | 一、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垫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息人民币33073.33元及以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9.84%计的罚息;
二、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46000元;
三、被告杭州宝诺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对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1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20162元,由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宝诺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1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12-05 |
8 | 合同纠纷 | (2012)杭拱商初字第674号 | 被告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 被告: 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翁卫庭 | 4950000 | 一、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借款本金49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逾期利息按《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有权就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对被告W某某、H某某所有的杭州市林风花园沁林苑6幢2单元2201室的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W某某、H某某、W某某对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2800元,由被告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W某某、H某某、W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更多 | 2012-07-1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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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H某某、G某某、W某某、H某某、R某某、Z某某、浙江豪汇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浩涌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4-07-3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H某某、G某某、W某某、H某某、R某某、Z某某、浙江豪汇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浩涌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4-02-19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宝诺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G某某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3-01-09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宝诺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G某某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2-09-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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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H某某,G某某,R某某,Z某某,H某某,杭州浩涌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浙江豪汇实业有限公司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4-05-21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2)杭拱商初字第674号 | 被告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 被告: 杭州新前物资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W某某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2-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