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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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门源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6 | -- | |
2 | 营业厅内员工宿舍未进行防火分隔(未按规范标准要求安装防火门)。 | 给予门源县嘉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陆拾贰元整的处罚 | 10262 | 门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2-06-14 | 门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4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19-07-03 | 〔2019〕苏1283执3236号 | |
4 | 1.该企业2017年11月取得由济南稻饶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14869287共1份,品目名称车用柴油(v),数量为17.9吨,金额99,444.44元,税额16,905.56元,于11月份进行认证抵扣,经查证该笔业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失控发票,企业于2018年5月补缴其增值税,并缴纳滞纳金。2.该企业2017年11月取得由河南登策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538763-00538767共5份,品目名称为汽油95#,数量为66吨,金额493,758.95元,税额83 ...更多 | 处以50422.31元的罚款。 | 50422 | 海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2018-05-15 | 海北国税稽罚〔2018〕4号 | |
5 | 其他未列明的发票违法,作废发票联次不全 | -- | -- | 门源回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 | 2017-05-02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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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0-07-06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4-09 | 门源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9-07-03 | 门源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4-09 | 门源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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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雷审字﹝2023﹞第10号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嘉豪加油站防雷装置改造项目设计许可 | 2023-11-08 | 2099-12-31 | 海北藏族自治州气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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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格权纠纷 | (2021)青2221执102号 | 其他 | - | -- | -- | 2021-03-16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1283民初1574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Z某某,X某某,门源县嘉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500000 | 一、被告Z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门源县嘉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被告Z某某、X某某、门源县嘉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18300元。 ...更多 | 2019-05-27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青22民终146号 | 上诉人 | - | 405232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78.48元,由上诉人X某某、门源嘉豪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05 |
4 | 其他 | (2018)青2221民初19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M某某,W某某,M某某 被告: 肖绍忠,门源县嘉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080617.92 | 被告门源县嘉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W某某、M某某、W某某、M某某死亡赔偿金490847元、丧葬费3093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3605.2元,合计675386.2元的60%,即405231.72元;
以上给付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X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W某某、M某某、W某某、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门源县嘉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80元,由原告W某某、M某某、W某某、M某某负担4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1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青2221民初901号 | 其他 | - | -- | -- | 2017-11-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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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纠纷 | (2018)青22民终146号 | 上诉人 | - |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31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青2221民初19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M某某,M某某,W某某 被告: X某某,门源县嘉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8-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