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西南
黄莉
91500108574848289T
200万
-
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8号9栋14-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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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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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6-25
南岸市监企吊字〔2021〕第014305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10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17-06-23
〔2017〕渝0107执436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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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渝0103执11868号
2017-10-17
(2016)渝0103民初7774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渝0105执1934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7)渝0105执19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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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渝0107民初7830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莉,G某某,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
80232.6
一、被告H某某、G某某、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373.62元及利息858.98元(截止2015年12月2日),共计80232.6元; 二、被告H某某、G某某、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79373.6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506元,由被告H某某、G某某、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因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随上述应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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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3
合同纠纷
(2016)渝0105民初558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H某某,G某某,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
1274124.6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169240.64元;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利息7728元,支付截至2016年9月13日的罚息及复利97155.96元; 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再上浮50%,利随本清); 四、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6年9月14日起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再上浮50%计算按月计付); 五、被告G某某、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被告H某某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以被告H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X号X栋X-X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940元,由被告H某某、G某某、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缴纳,被告H某某、G某某、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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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4
合同纠纷
(2016)渝0103民初702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黄莉,G某某,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
733683.2
一、被告H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720000元及截至2016年1月13日的利息8526.84元、复利56.28元; 二、被告H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16年1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72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及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8526.84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H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5100.08元;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H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G某某、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对H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486元。由被告H某某、G某某、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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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5
其他
(2016)渝0103民初7774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高容彬,黄莉,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秋雅商贸有限公司
728878.31
一、被告G某某、被告H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7131.67元及截止到2016年5月29日的利息14614.97元;并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35713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收罚息; 二、被告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秋雅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G某某、被告H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353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373元,由被告G某某、被告H某某承担,被告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秋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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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6
申请保全案件
(2016)渝0105财保278号
被申请人
-
2200000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H某某、G某某、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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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7
其他
(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922号
被申请人
-
500000
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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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渝0107民初7830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昆易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G某某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16-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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