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李子义
91230108MA1C61KC0C
200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星海路20号A栋301室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9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2

开庭公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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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通汇电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石市宏辰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0元,由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通汇电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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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2023-09-20
〔2022〕鄂0202民初2177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3 575.22元及利息(以663 575.2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158 169.93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钢板桩超期租赁费778 198.20元; 四、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拔取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东至哈南十一路、南至云谷大道、西至新疆西路以西规划路(未建)、北至规划路(未建)合围范围内的钢板桩148.20吨(钢板桩品牌为“鞍山宝得”,钢型截面规格为350*175,长12米);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2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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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3-09-07
〔2023〕黑0108民初411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智晟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 1 130 802.72元并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二、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智晟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赶工奖共计 40 699.37元; 三、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988元(哈尔滨智晟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预交),由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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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3-05-25
〔2022〕黑0108民初2309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5 928 955.75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本金14 832641.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7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借贷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人民币905 000.34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905 000.3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 092.00元(原告五建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 690.00元,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 402.00元,并与判决主文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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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3-04-24
〔2022〕黑0108民初1007号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铭沐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帝豪五金机电经营部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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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人民法院
2023-03-13
〔2022〕皖0123民初5808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给付南京施琅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7653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0元。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3-02-08
〔2022〕黑0108民初840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给付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460330元。及上述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7772元。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款3460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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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3-01-11
〔2022〕黑0108民初624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本院认为,案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清晰完整,背书人签章真实,系合法有效票据。原告江苏好事多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该张票据,系合法持票人。江苏好事多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起10日提示付款期内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票据状态为拒绝签收,案涉票据实际上已被拒付。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故对江苏好事多公司要求被告哈尔滨市胜智公司、哈尔滨五建公司、合肥远嵘公司支付案涉票据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江苏好事多公司主张的利息,符合《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于法有据,本院子以文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江苏好事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沙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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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人民法院
2022-12-09
〔2022〕皖0123民初3443号

失信信息 9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皖0123执恢136号
2024-03-29
(2022)皖0123民初3443号
肥西县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鄂0202执1508号
2023-09-20
(2022)鄂0202民初2177号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0108执1607号
2023-09-07
(2023)黑0108民初411号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0108执1103号
2023-05-25
(2022)黑0108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0108执790号
2023-04-24
(2022)黑0108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6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23执1208号
2023-03-13
(2022)皖0123民初5808号
肥西县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0108执305号
2023-02-08
(2022)黑0108民初840号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0108执42号
2023-01-11
(2022)黑0108民初624号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皖0123执6534号
2022-12-09
(2022)皖0123民初3443号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28908
(2024)皖0123执恢136号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24-03-29
2
1000560
(2024)黑0102执1532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024-01-26
3
921816640
(2023)黑01执3422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19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哈建房新办﹝2020﹞96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房地产开发暂定级首次申请
2020-08-21
2099-12-31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91230108MA1C61KC0C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设立
2020-07-10
2099-12-31
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辽0203执2088号
被执行人
-
1146210.75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6210.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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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2
--
(2023)辽0203执2116号
被执行人
-
2051454.25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145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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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3
--
(2022)鄂0202民初2177号
被告
原告:
黄石市宏辰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通汇电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000000
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通汇电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石市宏辰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0元,由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通汇电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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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3
4
票据纠纷
(2022)辽0203民初6280号
被告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7610.25
一、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汇票金额2,000,002元(票号为230926771686154)及截至2022年3月31日利息27,608.25元,合计2,027,610.25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利息(以2,000,00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24元、公告费820元,合计23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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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5
其他
(2022)皖0123执保1095号
申请人
-
--
--
2022-07-21
6
其他
(2022)黑0109民初4978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市东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按哈尔滨市东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4-02

法院公告 1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4-0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地产开发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地产开发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地产开发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地产开发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地产开发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地产开发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10
裁判文书
承揽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开庭公告 3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黑龙江六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2
--
--
被告
原告:
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鑫鑫石材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3
--
--
被告
原告:
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鑫鑫石材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4-12
4
--
--
被告
原告:
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鑫鑫石材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5
--
--
被告
原告:
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鑫鑫石材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6
--
--
被告
原告:
黑龙江斯维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7
--
--
被告
原告:
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恒兴石材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8
--
--
被告
原告:
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恒兴石材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9
--
--
被告
原告:
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鑫鑫石材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10
--
--
被告
原告:
哈尔滨市道外区内蒙金富源石材经销处
被告:
哈尔滨市胜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