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矛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蒋国兴
9135078367191054XR
11500万元人民币
-
建瓯市古城街18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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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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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闽04民终2006号
被上诉人
-
84240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福矛酒业有限公司、J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明市闽华广告有限公司交付M16-53度福矛窖酒十五年窖藏(500ml)30瓶(价值21600元)、M12-53度福矛窖酒(500ml)32瓶(价值10816元); 三、驳回三明市闽华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计953元,由福建福矛酒业有限公司、J某某负担367元,由三明市闽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元,由福建福矛酒业有限公司、J某某负担733元,由三明市闽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173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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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2
合同纠纷
(2020)闽0402民初1017号
被告
原告:
三明市闽华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福矛酒业有限公司,J某某
84240
驳回三明市闽华广告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计953元,由三明市闽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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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广告合同纠纷
(2020)闽04民终2006号
被上诉人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4
2
广告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三明市闽华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福矛酒业有限公司,J某某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05-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