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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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单位存在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消除情况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存在未履行监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 施工单位存在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消除情况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存在未履行监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规划建设局 | 2019-10-25 | NGJF-〔2019〕0015 |
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企业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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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达到不正当目的相互恶意串通,违反规定擅自把中标项目或合同转让、转包、分包 | 长期禁用 | 2023-04-01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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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10916342648098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 | 2023-12-12 | 2028-12-11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2 | 20230216165056542257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3-02-20 | 2026-02-20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2023082115513454419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3-08-22 | 2026-08-22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 | 20230331141109863589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您(贵单位)于2023/04/17,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更多 | 2023-04-19 | 2026-04-01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5 | 20231110162158055802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您(贵单位)于年/月/日,就安管人员证书延续申请(申请事由)向本机关提出的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更多 | 2023-11-14 | 2026-11-14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6 | 2023122617121392430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 2023-12-28 | 2028-12-28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7 | 20230920085136174657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您(贵单位)于2023年09月22日,就企业申请不定时工时制许可向本机关提出企业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事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更多 | 2023-10-14 | 2025-10-13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8 | 20220307150106457972 | 政务服务办理决定书 |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报告-注销 | 2022-03-08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9 | 20230821164155232534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08-22 | 2026-08-22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10 | (津)人服证字﹝2022﹞第160000272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设立 | 2022-03-08 | 2027-03-07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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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津03民终68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4-18 |
2 | -- | (2021)津0319民初17593号 | 被告 | - | 20297.59 | 一、被告(原告)天津中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L某某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082.76元;二、被告(原告)天津中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L某某2020年、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698.85元;三、被告(原告)天津中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L某某2020年6月-9月及2021年6月-7月5日期间防暑降温费995.98元;2020年11月15日-2021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520元;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原告)天津中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2-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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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津03民终68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07 | |
2 | 劳动争议 | (2022)津03民终68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04 | |
3 | 劳动争议 | (2021)津0319民初17593号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