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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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总包代发等制度 | 列入全省10-11月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现予以限期整改通报。 |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1-12-17 | 苏建函建管〔2021〕626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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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1365 | (2024)皖0705执1118号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 | 4031982 | (2024)苏1281执1067号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4-03-04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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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816164WT﹞公司变更﹝2020﹞第01020011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02-07-17 | 2099-12-31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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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皖0706执恢20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皖0706执恢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4-01 |
2 | -- | (2023)豫1622民初375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南太平洋置业有限公司,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 | -- | 一、被告H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L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61480.15元。
二、被告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L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44688.09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元,原告L某某承担330元,被告H某某承担823元,被告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30 |
3 | -- | (2023)豫16民终201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6元,由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27 |
4 | -- | (2023)豫1622民初1047号 | 被告 | 原告: 西华县俊福建材商贸行 被告: 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 1973250 | 一、被告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华县俊福建材商贸行货款583636元及违约金(2022年12月29日之前的违约金以2223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2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29日止。2022年12月29日之后所欠货款583636元的违约金以5836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2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西华县俊福建材商贸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8元,由被告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15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皖0705执保56号 | 被申请人 | - | 250804.2 | 解除对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804.20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3-01-19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826民初842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8650 | 被告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8650元及违约金(以5865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元,由被告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62×××28) ...更多 | 2022-11-30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皖0705执保2519号 | 被申请人 | - | 250804.2 | 冻结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804.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10-20 |
8 | 合同纠纷 | (2022)豫16民终898号 | 被告 | - | -- |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2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威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7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2-03-17 |
9 | 合同纠纷 | (2021)豫1622民初485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友华,河南威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严桃红 | 193328.09 | 一、被告河南威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193328.0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友华、严桃红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元,由被告河南威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7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706执142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皖0706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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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14民初303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煌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河南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西华县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河南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西华县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被上诉人 | -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4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河南省麦和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西华县人民法院 | 2023-11-07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润玺钢管租赁站 被告: 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西华县人民法院 | 2023-08-21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豫1622民初3977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润玺钢管租赁站 被告: 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西华县人民法院 | 2023-08-14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苏1281民初8188号 | 原告 | 原告: 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3-08-09 | |
9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3)苏1281民初481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3-07-31 | |
10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3)苏1281民初481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3-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