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白山杯东北民营企业
郭隽
912204007536451531
3500万
-
辽源市连阳路桂枫园小区A6幢1单1层103房
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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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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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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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1-05-13
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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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178571
(2024)吉0402执622号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2
8051472
(2024)吉0402执233号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24-02-20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2023-04-18
2023-04-18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2022002
新标准
因工程建设需要铺设、拆除、改动、迁移、连接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因工程建设需要铺设、拆除、改动、迁移、连接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2022-06-21
2099-12-31
辽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421执4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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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
2
--
(2023)吉0421执31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3)吉0421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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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3
合同纠纷
(2023)吉0421民初37号
被告
原告: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辽县金洲乡菲长香农机专业合作社,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W某某,L某某,高俊龙,W某某
5318043.89
一、被告东辽县金洲乡菲长香农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0元,利息518043.89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21日,后续利息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高俊龙、L某某、W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Z某某在质押物范围内对上述贷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26元,减半收取24513元(原告已垫付),由上述被告负担,执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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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4
合同纠纷
(2022)吉0421民初1351号
被告
原告: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金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力辉,L某某
4000000
被告吉林省金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16日,按月利率6.525‰计算;从2022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7875‰计算,扣除已给付的1929.92元);二、被告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力辉、L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力辉、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省金洲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92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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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2)吉0402民初92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2-08-03
6
其他
(2020)吉0402民初199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679.61
一、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2679.61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25元,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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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7
其他
(2020)吉0402民初114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省东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69246
一、被告吉林省东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连带赔偿给付原告Z某某房屋受损费用66246元、鉴定费1000元、代理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吉林省东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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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8
其他
(2019)吉0402民初74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17600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水泥管款317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 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00元(已减半),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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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吉0402民初215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
1366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2.00元退回原告。
2018-12-2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鲁0191民初2716号
被告
原告:
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25600
准许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计2342元,由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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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4民初14号
原告
原告:
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2
--
(2024)吉04民初14号
原告
原告:
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吉0402民初231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23-11-13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吉0402民初231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23-11-13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吉4021民初1351号
被告
原告: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金州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L某某
东丰县人民法院
2022-11-22
6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吉0402民初199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住房和建设局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7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吉0402民初199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住房和建设局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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