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史国庆
91130100401749557Q
10823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华街道东马路33号院
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0

    供应商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25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02

    工法 13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32140042311221Z100013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2023-12-22
2028-12-2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99-12-31
石家庄市桥西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室
3
1301000382311281Z100058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2023-12-22
2026-12-2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冀06民终452号
被告
-
111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1264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12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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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2
其他
(2019)冀0623民初6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S某某,S某某,C某某,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
58500
一、被告S某某与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车施工费用585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被告S某某、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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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3
合同纠纷
(2017)冀民申247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7-07-10
4
合同纠纷
(2016)01民终1425号
被上诉人
-
6592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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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5
合同纠纷
(2016)冀01民终1425号
被上诉人
-
6592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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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6
其他
(2015)石民一终字第01543号
被告
-
934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石家庄市道桥管理处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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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隆民初字第1132号
被告
原告:
隆尧县东山电杆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L某某,H某某,W某某
934800
准许原告隆尧县东山电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4元由原告隆尧县东山电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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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1)衡桃民二初解字第415号
被告
原告:
衡水钢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D某某
750000
解除对被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7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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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15号
被告
原告:
衡水钢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D某某
752415
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钢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7878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73634元。被告D某某、被告石家庄道桥建设总公司、被告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13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负担,被告D某某、被告石家庄道桥建设总公司、被告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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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冀01民终4621号
上诉人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09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冀0104民初899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二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10-27
3
保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5-10-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