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建筑工程一级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峰
91330483595751486U
1128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广东省 山东省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紫金路38号2幢
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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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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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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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30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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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明,当事人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北路与庆丰北路交叉口东北侧80米处(桐乡市梧桐街道逾桥村综合楼项目工地)外墙施工(切割大理石)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施工工地飘有施工扬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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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
梧桐街道办事处
2023-10-08
嘉桐梧罚决字2023第000560号
2
经查明,当事人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在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二环西路西侧、同仁路北侧虎王管道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管道机械设备、15万套锂电电动工具建设项目在建工地内施工作业时,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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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
高桥街道办事处
2023-09-16
嘉桐高罚决字2023第000407号
3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其他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07-29
嘉税二稽罚〔2020〕19号

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000221012877427975
新标准
330000221012877427975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10-12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330000220303854929678
新标准
330000220303854929678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03-03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330000220303854058939
新标准
330000220303854058939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2-03-03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330000211125800273166
新标准
330000211125800273166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021-11-30
2099-12-31
厅政务服务中心
5
330000221202802179073
新标准
33000022120280217907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2-12-08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D233025504
新标准
330000230510883469719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3-05-17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浙税)许准字﹝2022﹞第(4961)号
新标准
330483240424899100351
业务需要
2022-02-2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8
(浙税)许准字﹝2022﹞第(3693)号
新标准
330483240424898144415
业务需要
2022-01-1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9
330483230522889687681
新标准
330483230522889687681
部分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全部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
2023-05-31
2099-12-3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市住建局许准字﹝2021﹞第458号
新标准
330483211210809424634
准予挖掘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西侧(秋实路以北至秋韵路以南)的城市道路。
2021-12-10
2099-12-3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3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0783民初300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69165.6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69165.60元给原告Z某某。被告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7.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4597.01元(此款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807.01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677元,由被告Z某某、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52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93元。原告Z某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2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9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Z某某、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共同补缴案件受理费152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93元。本院委托广东五邑司法鉴定所鉴定产生的鉴定费2056元(此款Z某某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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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6
2
--
(2023)粤0783执保110号
被申请人
-
401115.86
冻结被申请人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115.8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保全费2525.58元,由申请人开平市龙胜镇昱铭建材经营部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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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3
其他
(2022)浙0411执203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20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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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2)粤0783执保1532号
被申请人
-
150000
冻结被申请人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Z某某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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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
5
其他
(2021)浙0411民初335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节能嘉兴建筑能源有限公司
834166
一、被告中节能嘉兴建筑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1708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1708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继续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6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中节能嘉兴建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0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司法鉴定费7000元,由被告中节能嘉兴建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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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浙0483民初13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C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X某某,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89447.2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43618.6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43618.60元; 三、被告S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1560元; 四、被告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650元; 五、驳回原告W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96元,被告S某某负担783元,被告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6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账号为:×××,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重新鉴定费2970元,应由原告W某某负担3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2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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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7
合同纠纷
(2021)浙0483执471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浙0483执47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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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8
合同纠纷
(2021)浙0411民初3696号
原告
-
9235347.88
一、被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617673.9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617673.9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39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95元,由被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15678元,由反诉原告(被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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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2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浙04民终3103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S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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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浙04民终240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48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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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T某某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9-12-1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T某某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9-06-04
3
公示催告
--
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05-13

开庭公告 6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06民初1767号
原告
原告:
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2
--
(2024)浙0402民初1780号
原告
原告:
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3
--
(2024)浙0483民诉前调2097号
申请人
-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4-03-07
4
--
(2024)浙0402民初553号
原告
原告:
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5
--
(2024)浙0402民初551号
原告
原告:
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6
--
(2023)浙0402民初7851号
被告
原告: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南欣建材厂
被告:
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12-26
7
--
(2023)浙0402民初8073号
原告
原告:
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12-08
8
--
(2023)浙0483民诉前调14961号
申请人
-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12-05
9
--
(2023)浙0402民初7851号
被告
原告: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南欣建材厂
被告:
奕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12-01
10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3)浙0483民诉前调3424号
第三人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06-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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