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208m作业水平溜井北侧工作面局部有伞檐。 | 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 15000 | 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 2021-07-05 | (冀唐)应急罚〔2021〕察一010号 | |
2 | 作业现场焊机二次线外皮破损、电缆线线芯裸露 | 处罚种类及内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10000 | 古冶区应急管理局 | 2020-12-28 | -- | |
3 | 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启新水泥项目部)车挡高度不足和缺少限速、安全警示标志案 | 处罚种类及内容:1、处壹万伍仟元罚款;2、处壹万伍仟元罚款;3、处贰万元罚款。合并对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处伍万元罚款 ...更多 | 50000 | 古冶区应急管理局 | 2020-12-28 | -- | |
4 | 1、228m作业平台120潜孔钻机稳车时千斤顶中心至坡顶线距离不足2.5m(实际不足1m);2、西边坡255m平台卸料点平台边缘挡车设施高度和宽度不足(实际高度不足轮胎直径1/2,底宽不足轮胎直径3/4)。 ...更多 |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 40000 | 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 2020-08-31 | (冀唐)安监罚〔2020〕察一021号 | |
5 | 1、5号挖掘机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2、露天矿急弯处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3、3号5号挖掘机车窗玻璃损坏未及时更换;4、6号挖掘机在坡道上停车司机离开车辆。 ...更多 | 罚款5万元 | 50000 | 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 2019-07-08 | -- | |
6 | 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北采区边坡)的违法行为。 |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10000 | 唐山市丰润区应急管理局 | 2018-11-21 | (冀唐丰润)安监罚〔2018〕1051-1号 | |
7 | 检查当日,左权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北采区矿边界没有设置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识,用于防止无关人员误入跌落。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北采区的项目总承包方未尽其安全管理职责。 ...更多 | 决定给予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0000 |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2018-11-20 | (晋)应急罚〔2018〕执法总队11号 | |
8 | 1、汛期未对排土场边坡出现的拉沟及时修复2、排土场东北侧滚石区有相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为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3.1号破碎岗位未将风险、管控措施挥着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进行公示 ...更多 | 警告并处陆万伍仟元 | -- | 丰润区安监局 | 2018-08-24 | (冀唐丰润)安监罚〔2018〕1043 | |
9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 30000 | 唐山市丰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6-04-18 | (冀唐丰润)安监管罚〔2016〕10407号 | |
10 | 爆破工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 | -- | 丰润区安监局 | 2015-11-03 | (冀唐丰润)安监罚〔2015〕10270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评估和勘查设计乙级第﹝130020242210038﹞号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关于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审批 | 2024-04-08 | 2029-04-08 | 省自然资源厅 | |
2 | 石运管(许可)字【2016】001795号 | -- | 提出新开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 -- | -- | 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 | |
3 | 140524024050003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电子雷管 | 2024-05-06 | 2024-05-21 | 陵川县公安局 | |
4 | 评估和勘查设计乙级第﹝130020242110040﹞号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关于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乙级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审批 | 2024-04-08 | 2029-04-08 | 省自然资源厅 | |
5 | 140524024050008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电子雷管 | 2024-05-16 | 2024-05-31 | 陵川县公安局 | |
6 | 容15冀D271944﹝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 2023-03-31 | 2099-12-31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
7 | 140524024050007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工业炸药 | 2024-05-16 | 2024-05-31 | 陵川县公安局 | |
8 | 140524024050006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电子雷管 | 2024-05-13 | 2024-05-28 | 陵川县公安局 | |
9 | ﹝冀﹞FM安许证字﹝2024﹞石延600012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露天矿山) | 2024-04-12 | 2027-04-11 |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 |
10 | 140524024050004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工业炸药 | 2024-05-06 | 2024-05-21 | 陵川县公安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票据纠纷 | (2020)吉0112民初2482号之二 | 申请人 | - | 97200 | 准许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更多 | 2020-12-30 |
2 | 票据纠纷 | (2020)宁01民初781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永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榆社县汇通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太行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峰峰民爆分公司,河北北方瑞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泰克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煤炭储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河北文都商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宝荣贸易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文都商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宝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永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永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文都商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宝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4 |
3 | 票据纠纷 | (2020)冀01民终4073号 | 上诉人 | - | 2094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2元,由上诉人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6-24 |
4 | 票据纠纷 | (2019)宁01民初2139号 | 原告 | 原告: 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黎城华源实业有限公司,长治市钜星锻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天水亿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智美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广通宏宇物资有限公司,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1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02 |
5 | 票据纠纷 | (2019)冀0281民初3737号 | 被告 | 原告: 遵化市手工业联合社 被告: 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河北华宇民爆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丰润分公司,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龙泰祥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 1000700 | 一、由被告天津龙泰祥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手工业联合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万元;
二、驳回原告遵化市手工业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天津龙泰祥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邮寄快件等其他费用700元,由被告天津龙泰祥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时由被告天津龙泰祥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一并给付原告遵化市手工业联合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14 |
6 | 其他 | (2015)石行终字第00215号 | 第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9-22 |
7 | 其他 | (2015)石行终字第00215号 | 第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9-2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G某某、太原东华鼎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2-03-13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太原东华鼎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S某某、G某某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1-10-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冀01005民初679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7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原东华鼎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G某某,S某某,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2-01-07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1-10-14 | |
4 | 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
5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吉0112民初2482号 | 原告 | 原告: 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鸿华贸易有限公司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
6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冀01民终4073号 | 原告 | -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2 | |
7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9)冀0105民初9490号 | 被告 | 原告: 内蒙古科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