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东北
高科
91130300235989669C
1000万元人民币
重庆 辽宁省 天津更多(4)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街道文化路60号12层、14层
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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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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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注册人员数量不足。
其他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自通报公布之日起,期限2个月。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9-30
冀建质安函〔2019〕183号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30300235989669C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企业变更登记
2019-03-27
2045-09-04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冀人防建监资字第138号
新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1.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2.法人代表变更为:姜涛 3.经审查合格,资质延续五年。
...更多
2019-10-21
2024-12-28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
海企变字202309040018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企业变更登记
2023-09-20
2045-09-04
秦皇岛市海港区行政审批局
4
交监水甲第027-2006号
新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关于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延续的申请
2022-09-09
2027-09-08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5
旧标准
--
承担大、中、小型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工程的监理;按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工程项目管理及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代理*
...更多
--
2045-09-04
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
海企开202204020152
新标准
变更通知书
变更登记
2022-04-14
2045-09-04
秦皇岛市海港区行政审批局
7
132140042312131Z100194
新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延期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延期
2023-12-22
2028-12-2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
冀交函基﹝2016﹞1320号
新标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延续
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申请事项,本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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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2024-08-23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曹民初字第1102号
原告
原告:
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55935.1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原告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418.3元;在财产损害赔偿限额赔偿原告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赔偿原告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52246.8元,合计55665.1元。 二、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70元。 三、驳回原告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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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曹民初字第1640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W某某,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L某某
217580.53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原告B某某1万元;在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赔偿原告B某某44438.28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金额赔偿原告B某某25816.4元,合计80254.68元。 二、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B某某11064.17元。 三、驳回原告B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被告L某某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与其垫付的46007元及被告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折抵后,原告B某某应得45161.85元,被告L某某应得34942.83元,被告W某某应得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被告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82元,被告L某某负担121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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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0
3
其他
(2014)海民初字第2306号
原告
原告:
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49799.5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损失49799.50元人民币。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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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8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17-03-0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商品销售合同纠纷
唐山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16-11-08
3
裁判文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16-09-0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唐山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16-05-28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17-01-25
2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唐山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17-01-25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16-08-29
4
保险纠纷
(2015)海民初字第08503号
原告
原告:
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015-12-15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被告:
秦皇岛方圆港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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