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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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鲁民申787号 | 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7-06-27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4)枣民二商终字第107号 | 被上诉人 | - | 600000 |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枣庄中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管理费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均由被上诉人枣庄中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4-23 |
3 | 合同纠纷 | (2014)市中商初字第89号 | 第三人 | 原告: 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酒店 被告: H某某 | 68939 | 一、被告H某某支付原告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酒店68,9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酒店对第三人枣庄中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元,保全申请费710元,两项合计
2,233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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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4)市中商初字第89号 | 其他 | 原告: 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酒店 被告: H某某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4-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