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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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8-03-20 | 〔2018〕京0115执358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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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京0115执3581号 | 2018-03-20 | (2017)京0115民初12218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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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京0115执737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Y某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Y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Y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2-22 |
2 | 其他 | (2018)京0115执358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Z某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Z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Z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22 |
3 | 合同纠纷 | (2017)京0115民初1221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10065 | 一、被告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购物款915元;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菌香百汇菇牌金虫草30盒(如不能返还原物,则从应支付的购物款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购物款十倍赔偿金9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元,由被告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2-22 |
4 | 合同纠纷 | (2017)京0115民初1453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16136.5 | 一、被告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货款1386.5元,原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从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购买的菌香百汇菇金虫草47盒(如不能退还,则按每袋29.5元从应退货款中扣除);
二、被告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赔偿金14750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元(已交纳),由被告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2-14 |
5 | 合同纠纷 | (2017)京02民辖终94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0-18 |
6 | 合同纠纷 | (2017)京0115民初1221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10800 | 驳回被告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更多 | 2017-08-0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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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7-12-2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泌阳县豫美康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7-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