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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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黔01民终4219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Y某某1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共计39424.21元;
三、H某某2、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Y某某1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共计8448.05元;
四、驳回Y某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1829元,由Y某某1负担1310元,H某某2、T某某负担92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明区支公司负担4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元,由Y某某1负担2485元,H某某2、T某某负担18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明区支公司负担8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7-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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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健康权纠纷 | (2020)黔0102民初298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明区支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T某某,南明区花果园第二小学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