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恩威置业有限公司

注销 华南
王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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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美元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文雅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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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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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琼01民终2603号
被告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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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2
其他
(2018)琼0108民初941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恩威置业有限公司
913569.01
一、被告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工程款440000元; 二、被告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D某某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 三、被告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返还质保金173569.01元及利息(以173569.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D某某负担1906元,由被告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三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12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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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3
其他
(2016)01执异11号
申请人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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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4
其他
(2016)琼01执异10号
申请人
-
350000
解除被执行人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基本账号"220××XX"中的存款35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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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5
其他
(2016)01执异10号
申请人
-
350000
解除被执行人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基本账号“22010XXXXX”中的存款35万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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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6
合同纠纷
(2016)琼01执异11号
申请人
-
--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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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7
合同纠纷
(2015)琼民二终字第38号
被上诉人
-
828082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765.78元,由海南药检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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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8
合同纠纷
(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1号
原告
原告:
海南恩威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5000000
限被告海南省药品检验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恩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计算标准: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04年4月29日至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9765.78元,由被告海南省药品检验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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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琼01民终2603号
其他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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