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李全
91230224746991357D
75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泰来镇八一路南
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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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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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56

    供应商 0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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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0

    中标 68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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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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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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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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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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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6072029
新标准
--
建筑工程二级
--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齐建发【2016】40号
新标准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
--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91230224746991357D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建筑施工,土方工程,园林绿化,防水保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艺安装工程,冰雪清扫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小区道路修补工程,公路工程养护施工,玻璃幕施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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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2099-12-31
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黑0224民初1156号
原告
原告:
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来县小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确认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来县小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泰来县小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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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2
合同纠纷
(2019)黑0224民初2309号
原告
原告:
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
一、确认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来县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4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期)、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期)以及之后签订(未标明签订日期)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泰来县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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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5)泰执字第52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Y某某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J某某、S某某、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J某某、S某某、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Y某某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Y某某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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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5)泰民初字第3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J某某,S某某,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27867.64
一、被告J某某、S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8956.43元、误工费21046.20元、护理费6891.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0元、交通费800.00元、残疾赔偿金117582.00元、二次手术费8000.00元、鉴定检查费818.00元、复印费70.00元、鉴定误餐补助费100.00元,上述合计175763.75元的70%即123034.63元,扣除已经赔偿的17000.00元,再给付原告赔偿106034.63元。 二、被告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J某某、S某某应承担的给付赔偿款106034.6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一、二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4.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1117.00元,由被告J某某、S某某承担2497.00元。法医鉴定费5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90元,由被告J某某、S某某共同负担371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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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D某某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6
2
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D某某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1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D某某
泰来县人民法院
2020-06-0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黑民申3810号
原告
原告:
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齐齐哈尔农垦鑫和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9-21
2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1)黑0224民初1156号
原告
原告:
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来县小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来县人民法院
2021-06-24
3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9)黑0224民初2309号
原告
原告:
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来县人民法院
2019-07-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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