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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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苏01民终10587号 | 被上诉人 | - | 19600 |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南京苏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1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Z某某负担415元,南京苏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350元,南京苏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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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9)苏0115民初8870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苏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宇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Z某某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
2 | -- | (2019)苏0115民初8870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苏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宇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Z某某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