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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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19〕京0112执9200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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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京0112执9200号 | 2019-08-09 | (2018)京0112民初34743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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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12MA018WQA63 | 营业执照 | 北京胜宇华明轨道交通新技术有限公司 | 2017-11-16 | 2047-11-15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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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京0112民初34743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精仪天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胜宇华明轨道交通新技术有限公司 | 130998 | 一、被告北京胜宇华明轨道交通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精仪天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项目款10.5万元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5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
二、被告北京胜宇华明轨道交通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精仪天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额外费用25998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精仪天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北京胜宇华明轨道交通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