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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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沙洋人民法院 | 2014-09-24 | 〔2014〕鄂沙洋执字第00006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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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鄂沙洋执字第00006号 | 2014-09-24 | (2013)鄂沙洋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 | 沙洋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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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1900001522258 | -- | 产销、加工: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子电器、五金机电、仪器仪表、通用机械设备、塑胶制品;销售:家居用品、水暖卫浴、工艺品、建筑材料、家用电器。 ...更多 | -- | --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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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93号 | 被上诉人 | - | 66188.9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
二、东莞市唐都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高宏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18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1日起按本金32248.42元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2013年6月1日起按本金6540元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本金27400元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提前清偿的,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高宏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747元、二审诉讼费1494元,均由东莞市唐都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东莞市唐都电子有限公司迳行向东莞市高宏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前述诉讼费,法院无需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7-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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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 | 承揽加工合同纠纷 | 东莞市唐都电子有限公司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2014-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