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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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4-02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2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04 | --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苏0211执1500号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06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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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04-02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2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4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6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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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苏0211执1500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8)苏021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自送达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19-10-22 |
2 | 合同纠纷 | (2018)苏0211民初2898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汝芳,X某某,无锡捷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赵威钢 | 2528976 | 一、X某某、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无锡农商行归还贷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止为379405.8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9655%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8976元;
二、对X某某、X某某前述第一项债务,捷成宝公司、凯博公司、Z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X某某、X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X某某、X某某、捷成宝公司、凯博公司、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11-13 |
3 | 合同纠纷 | (2018)苏0211执保423号 | 被申请人 | - | 35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X某某、X某某、无锡捷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5-31 |
4 | 合同纠纷 | (2017)苏0213执280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受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17-11-25 |
5 | 合同纠纷 | (2016)苏0213民初2750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徐汝芳,X某某,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 | 829548.81 | 一、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791298.8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3月17日为74155.42元;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91298.8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25‰上浮50%计算)。
二、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38250元。
三、X某某、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对X某某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某某、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X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7993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X某某、X某某、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1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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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X某某、无锡捷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8-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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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苏0211民初2898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X某某,无锡捷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1-12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苏0211民初2898号 | 其他 | -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