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徐汝芳
91320211660845041P
2000万元人民币
-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山水东路2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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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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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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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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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02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2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4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9-05-06
〔2019〕苏0211执1500号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6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04-02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2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4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6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苏0211执1500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8)苏021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自送达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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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2
合同纠纷
(2018)苏0211民初2898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汝芳,X某某,无锡捷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赵威钢
2528976
一、X某某、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无锡农商行归还贷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止为379405.8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9655%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8976元; 二、对X某某、X某某前述第一项债务,捷成宝公司、凯博公司、Z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X某某、X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X某某、X某某、捷成宝公司、凯博公司、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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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3
合同纠纷
(2018)苏0211执保423号
被申请人
-
3500000
冻结被申请人X某某、X某某、无锡捷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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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4
合同纠纷
(2017)苏0213执280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受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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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5
5
合同纠纷
(2016)苏0213民初2750号
被告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徐汝芳,X某某,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
829548.81
一、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791298.8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3月17日为74155.42元;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91298.8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25‰上浮50%计算)。 二、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38250元。 三、X某某、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对X某某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某某、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X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7993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X某某、X某某、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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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X某某、无锡捷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8-08-0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211民初2898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X某某,无锡捷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凯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8-11-12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211民初2898号
其他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8-07-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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