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龙云
91610700559368869E
218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胡家扁村二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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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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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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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5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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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其他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
6000
汉中市汉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08-11
汉台(消)行罚决字〔2021〕0055号

信用中国 2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02-10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谢承刚; 出资额: 40; 百分比: 4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龙云; 出资额: 560; 百分比: 93.3333;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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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0
2099-12-31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4-10-23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谢承刚; 出资额: 440; 百分比: 44;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龙云; 出资额: 560; 百分比: 56;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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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2099-12-31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20-08-10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姓名: 谢承刚; 出资额: 800; 百分比: 36.6972 姓名: 龙云; 出资额: 1380; 百分比: 63.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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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2099-12-31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6-10-25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胡家扁村二组
2016-10-25
2099-12-31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6-10-25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胡家扁二组),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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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2099-12-31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省市监出资比例变更2017-07-26
新标准
省市监出资比例变更
姓名: 龙云; 出资额: 1000; 百分比: 100
2017-07-26
2099-12-31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省市监企业类型变更2017-07-26
新标准
省市监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7-07-26
2099-12-31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4-10-23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工业用管材、民用管材、板材、型材、钢材及有色金属材料、水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代码: 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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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2099-12-31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2016-10-25
新标准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
现联络员********员固定电
2016-10-25
2099-12-31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省市监实收资本变更2014-10-23
新标准
省市监实收资本变更
0
2014-10-23
2099-12-31
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陕0112民初13039号
原告
原告:
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2189014.58
一、解除原告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汉韵·水云台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ZT20-HY•SYT-WZ-003-01); 二、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38518.58元; 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580元,下余150496元由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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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2
--
(2022)陕0112民初13039号
原告
原告:
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2189014.58
一、解除原告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汉韵·水云台E**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ZT20-HY•SYT-WZ-003-01);二、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38518.58元;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580元,下余150496元由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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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9
3
其他
(2022)陕07执恢5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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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4
其他
(2022)陕07执异32号
申请人
-
3296800
一、追加申请人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7民初42号民事判决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民终876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本金为3296800元,该执行标的不再产生孳息; 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君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的执行标的(执行依据为: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7民初42号民事判决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民终876号民事判决)相应扣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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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5
其他
(2019)陕0702执异14号
申请人
-
--
准许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S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S某某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追加审查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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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陕0104执保83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财保316号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8-12-08
7
其他
(2018)陕0104执保879号之一
申请人
-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财保3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更多
2018-12-08
8
其他
(2018)陕0104财保320号之一
申请人
-
90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2018-11-2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陕07民终393号
被上诉人
-
3466933.72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70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条; 二、上诉人陕西J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161981.61元,支付截止2017年10月25日期间的违约金1142964.50元,并从2017年10月26日起,按照日0.824‰的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未付货款1161987.61元的违约金至货款履行清结止; 三、驳回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40元,由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524元,陕西J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40元,由上诉人陕西J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16元,被上诉人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5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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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陕07民终393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君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被告:
汉中龙港物资有限公司,汉中市汉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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