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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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监名称变更2016-12-09 | 省市监名称变更 | 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16-12-09 | 2099-12-31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
2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3-03-13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及咨询;通信设备(专控除外)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7239 ...更多 | 2013-03-13 | 2099-12-31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
3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2-08-08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 司孜平 | 2012-08-08 | 2099-12-31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
4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2-02-14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芳 | 2012-02-14 | 2099-12-31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
5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23-04-21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 8315.2263 | 2023-04-21 | 2099-12-31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
6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19-02-14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 8115.2263 | 2019-02-14 | 2099-12-31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
7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7-05-09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通信及信息化系统(含配套设施)的勘察、设计、咨询、网络优化、系统集成、系统维护;信息化技术研发、技术服务;通信工程、通信企业管理咨询;建筑工程、通信铁塔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建筑工程、通信工程施工;通信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7-05-09 | 2099-12-31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
8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09-07-28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及咨询;通信设备(专控除外)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行业代码: 6019 ...更多 | 2009-07-28 | 2099-12-31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
9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14-12-19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 6600 | 2014-12-19 | 2099-12-31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
10 |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2016-12-09 |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员********员固定电 | 2016-12-09 | 2099-12-31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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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琼0105民初3996号 | 原告 | 原告: 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 | 一、被告F某某同意第三人西安若加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向被告方华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等共计53500元;
二、被告F某某同意第三人西安若加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被告F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在履行完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了结,被告F某某不得再就其劳动(或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得或未得的任何补偿、赔偿及其他任何费用等向原告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若加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9-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陕0113执473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8-1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陕0113民初15406号 | 原告 | 原告: 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财经大学 | 3783806.5 | 一、被告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8380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783806.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准,自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60元,由原告承担4260元,由被告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由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太极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