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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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天津市北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对天津市勘察院进行罚款的处罚 | -- | 天津市北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 2017-04-07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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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04103421908C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1991-11-21 | 2099-12-31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津(开)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0196号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30007 | 2024-03-20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3 | 津(开)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4﹞第00195号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4030006 | 2024-03-20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4 | 20230919134945711758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 | 2023-09-22 | 2028-09-2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5 | 2023092611332165858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 | 2023-09-26 | 2028-09-25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6 | 津(开)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003号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杂物电梯**************023110002 | 2023-11-13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7 | 津(开)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002号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杂物电梯**************023110001 | 2023-11-13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8 | 120020232210043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同意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 | 2023-06-30 | 2028-06-30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9 | 渝测成准﹝2023﹞079号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经过重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的“1:5000电子版地形图”(测绘成果名称),具体基础测绘成果如下:重庆市丰都县1:5000电子版地形图共223幅,图幅号为:H48H104183、H48H103183、H48H104180、H48H105180、H49H105007、H49H104007、H49H104006、H49H104004、H49H102003、H49H101003、H49H100002、H49H100001、H48H106188、H48H105187、H49H113004、H49H106003、H48H108182、H48H097186、H49H094001、H49H095001、H48H116190、H48H116191、H48H115190、H48H115191、H49H115002、H49H115003、H48H114190、H48H114191、H48H114192、H49H114002、H49H114003、H48H113183、H48H113184、H48H113190、H48H113191、H48H113192、H49H113003、H49H113005、H48H112183、H48H112184、H48H112185、H48H112188、H48H112189、H48H112190、H48H112191、H48H112192、H49H112003、H49H112004、H49H112005、H48H111183、H48H111184、H48H111185、H48H111186、H48H111187、H48H111188、H48H111189、H48H111190、H48H111191、H48H111192、H49H111003、H49H111004、H49H111005、H48H110183、H48H110184、H48H110185、H48H110186、H48H110187、H48H110188、H48H110191、H48H110192、H49H110001、H49H110002、H49H110003、H49H110004、H48H109185、H48H109186、H48H109187、H48H109191、H48H109192、H49H109001、H49H109002、H49H109003、H49H109004、H49H109005、H48H108181、H48H108183、H48H108184、H48H108185、H48H108186、H48H108187、H48H108190、H48H108191、H48H108192、H49H108001、H49H108002、H49H108003、H49H108004、H49H108005、H48H107181、H48H107182、H48H107183、H48H107184、H48H107185、H48H107186、H48H107187、H48H107190、H48H107191、H48H107192、H49H107001、H49H107002、H49H107004、H49H107005、H48H106181、H48H106182、H48H106183、H48H106185、H48H106186、H48H106187、H48H106190、H48H106191、H48H106192、H49H106001、H49H106002、H49H106005、H49H106006、H48H105181、H48H105182、H48H105183、H48H105184、H48H105185、H48H105186、H48H105190、H48H105191、H49H105001、H49H105002、H49H105003、H49H105005、H49H105006、H48H104181、H48H104182、H48H104184、H48H104185、H48H104186、H48H104189、H48H104190、H48H104191、H48H104192、H49H104001、H49H104002、H49H104003、H48H103181、H48H103182、H48H103184、H48H103185、H48H103186、H48H103187、H48H103188、H48H103189、H48H103190、H48H103191、H48H103192、H49H103001、H49H103002、H48H102184、H48H102185、H48H102186、H48H102187、H48H102188、H48H102189、H48H102190、H48H102191、H48H102192、H49H102001、H49H102002、H48H100184、H48H100185、H48H100186、H48H100187、H48H100189、H48H100190、H48H100191、H48H099185、H48H099186、H48H099187、H48H099189、H48H099190、H48H099191、H48H099192、H48H098186、H48H098187、H48H098188、H48H098189、H48H098191、H48H098192、H48H101184、H48H101185、H48H101186、H48H101188、H48H101189、H48H101190、H48H101191、H48H101192、H49H101001、H49H101002、H48H097187、H48H097188、H48H097189、H48H097192、H48H096189、H48H096190、H48H096191、H48H095188、H48H095189、H48H095190、H48H095191、H48H095192、H48H094188、H48H094189、H48H094191、H48H094192、H48H105189、H48H105188、H49H105004,成果离线使用。 ...更多 | 2023-08-28 | 2024-06-10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10 | 津(南)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0222号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030025 | 2022-03-30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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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津0104执恢973号 | 其他 | - | --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5637号法律文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3)津0104执恢97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6-26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2)津02强清3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天津市勘察院汽车修配厂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2022-12-26 |
3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2)津02清申46号 | 申请人 | - | -- | 受理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勘察院汽车修配厂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更多 | 2022-10-13 |
4 | 合同纠纷 | (2022)津0104民初563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35697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监测费267848.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53335元为基数,向原告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14513.5元为基数,向原告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计2659元,由被告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其收款账户为天津银行东联支行开户的1059××××6115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16 |
5 | 其他 | (2022)津0104民初5960号之三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吉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吉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25元,减半收取计11512.5元 ...更多 | 2022-08-12 |
6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民初30190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 | 661000 | 一、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检测费66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4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3-28 |
7 | 其他 | (2021)津0116执706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津0116民初19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9-07 |
8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03民初9003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环渤海汽车市场有限公司 | 666310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环渤海汽车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费66631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83元,减半收取5341.50元,由被告天津市环渤海汽车市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07 |
9 | 其他 | (2021)津0112执197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8-10 |
10 | 其他 | (2021)津0112执197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津0112执19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6-0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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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算公告 | 强制清算 | 天津津新立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23 | |
2 | 清算公告 | 强制清算 | 天津市勘察院汽车修配厂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3 | |
3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4-03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12-19 | |
5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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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
3 | --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
4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
5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6 | --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津南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7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8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9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10 | -- | --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