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文学
91131000700769064N
105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44号楼北侧三层(科技大道北侧、规划三路西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拟建项目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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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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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皖1523民初2839号
被告
原告:
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247180.7
一、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7180.7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4元,由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按照《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方式交纳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上诉状一同提交退还诉讼费用账号确认书并加盖公章)。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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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2
合同纠纷
(2022)皖1523民初1826号
被告
原告:
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3024695.22
一、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12347.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12347.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06元,由原告负担706元,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按照《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方式交纳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上诉状一同提交退还诉讼费用账号确认书并加盖公章)。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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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3
仲裁程序案件
(2022)京74民特19号
申请人
-
--
准许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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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4
其他
(2021)冀10民辖2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民初500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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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5
合同纠纷
(2021)苏0213民初5466号
被申请人
-
1200000
冻结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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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6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沪0113民初8264号
被告
原告: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
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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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冀0982民初891号
被告
原告:
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2021-03-28
8
其他
(2020)京行终7140号
上诉人
-
1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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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9
其他
(2020)京73行初11053号
原告
原告:
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12000
驳回原告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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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5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21)冀10财保1号
被申请人
-
800000000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银行存款80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即查封、冻结其不足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预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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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幸福魔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05-08

开庭公告 1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皖1523民初1826号
被告
原告:
安徽省泰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2-05-0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213民初546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1-06-10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沪0113民初8264号
被告
原告: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4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廊坊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沪0113民初8264号
被告
原告: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14
6
其他
(2020)京73行初11053号
原告
原告:
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02-05
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21-01-13
8
其他
(2020)京73行初10103号
原告
原告:
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10-19
9
其他
(2020)京73行初7351号
原告
原告:
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08-05
10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廊坊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20-01-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