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汝斌
91131123741531458G
500万元人民币
北京
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新开街四巷20号
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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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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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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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承建后沙峪镇天竺综合保税区围网建设B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位于工地东侧施工工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未设置焊接烟尘处理设施,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大气环境中。该单位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废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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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2023年5月18日顺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后沙峪镇天竺综合保税区围网建设B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工地东侧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未设置焊接烟尘处理设施,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大气环境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顺义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顺环罚告字〔2023〕8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的规定,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如下处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该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顺义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的规定,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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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2023-06-05
顺环罚字202387号
2
在木材切割加工时,现场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
其他
--
--
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1-01-18
通环监罚字〔2020〕第1167号
3
切割木材未安装粉尘收集设施
其他
--
--
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1-01-05
通环监罚字〔2020〕第949号
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冀衡武强税跨报【2020】7号,2020年2月20日(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9月21日未按照规定期限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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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金额0.05万元
500
国家税务总局唐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09-21
冀保唐县税第二分局简罚〔2020〕117号
5
渣土车专项整治
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
通州区城管执法局
2020-03-17
京通城管罚字〔2020〕10002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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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衡水市武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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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衡水市武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8398
(2024)浙0113执恢159号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武﹞登字﹝2023﹞第582号
新标准
准予登记
变更股权、监事、财务
2023-04-21
2099-12-31
武强县行政审批局
2
132140042310161Z100068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2023-11-12
2026-11-1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1民终11855号
其他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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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冀1082民初11465号
原告
原告:
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5680
本案按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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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0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冀1082民初8904号
原告
原告:
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0000
一、被告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质保金255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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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4
合同纠纷
(2016)冀0108民初912号
原告
原告:
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上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66619.08
一、被告北京上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7238.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1元,减半收取4550.5元,4004.5元由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46元被告北京上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020元,4830元由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0元由被告北京上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厅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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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5
追偿权纠纷
(2015)滑万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
原告:
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108150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其支付给F某某的劳务费、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共计108143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3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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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2
6
劳动争议
2014年东民初字第15361号
第三人
原告:
X某某
被告:
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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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9
7
劳动争议
(2014)武执字第27-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3)第656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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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0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上诉人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7
2
--
(2023)浙01民终11855号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5
3
--
(2023)浙0113民初774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三安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人民法院
2020-08-21
5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人民法院
2020-06-18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人民法院
2020-02-25
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人民法院
2019-10-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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