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公用事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芦苇
91410700732486579U
2048.9万元人民币
-
新乡市南大街56号
新乡公用事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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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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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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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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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城管绿化许字(2024)第35号
新标准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新乡市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2024-04-30
2024-05-30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2
公告﹝2024﹞2号
新标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3年第十二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024-01-10
2027-01-1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2023-W031
新标准
占破路许可证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2023-02-21
2023-02-23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4
D341039472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2024-01-31
2028-12-29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新地税直 税通 〔2017〕 385 号
旧标准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豫0726民初340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津县城市资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判决书第4页最后一行中的“2019年”补正为“2021年”
2021-11-30
2
其他
(2021)豫0726民初340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津县城市资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41295.10元。被告延津县城市资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60元,由被告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延津县城市资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九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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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3
其他
(2017)豫07民终750号
被上诉人
-
472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85元,由新乡市润弘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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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4
其他
(2016)豫0711民初2465号
原告
原告:
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润弘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472325
被告新乡市润弘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2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80元、保全费2900元,共计11280元由被告新乡市润弘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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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5
其他
(2015)郑民一终字第415号
被上诉人
-
170000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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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6
6
其他
(2014)金民二初字第5437号
原告
原告:
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60000
被告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15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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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新乡公用事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豫0703民初1190号
原告
原告:
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2022-06-02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豫0703民初1189号
原告
原告:
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2022-06-02
4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1)豫0726民初340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津县人民法院
2021-11-16
5
追偿权纠纷
(2021)豫07民终4783号
其他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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