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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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元整)和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元整)。 ...更多 | 185000 | 南京市六合区生态环境局 | 2023-01-03 | 宁环罚202316007号 | |
2 |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一号机加工车间有一台“华远焊机”牌等离子切割机,工人正在使用水泵通过软管将该等离子切割机烟尘收集水池内废水向车间外雨水管网内排放。2、2号喷漆房内有大约三十只废油漆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未及时入危废库,你公司危废贮存记录表显示,最后一次废油漆桶入库时间为2022年9月22日。你公司喷漆房产生的漆渣(危险废物代码900-252--12)散落地面,经查询危废转移联单推算称重约为1.392吨漆渣未及时清理入危废库。你公司危废贮存记录表显示,最后一次漆渣入库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你公司废油漆桶和漆渣贮存、利用、处置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5.1“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的要求。3、2号喷漆房正在作业,喷漆废气通过地面的废气地沟收集后,经引风管道排入催化燃烧装置治理。2号喷漆房地沟的格栅和过滤棉,目测已被漆渣覆盖、堵塞。现场抽查2号喷漆房的催化燃烧装置第E号活性炭箱,发现部分活性炭手触后破碎且横截面有红色油漆颗粒物,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使用。 ...更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元整)和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元整)。 ...更多 | 185000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1-03 | 宁环罚〔2023〕16007号 | |
3 | 南京登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管线的建设工程管线验线结果表,属于建设工程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当事人:南京登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331414926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盘城工业园2020年5月20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登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的轨道交通设备研发、生产管线综合项目内的管线,是在验线未合格的情况下已开工。涉嫌当日14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孙宁、张栋前往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128号南京登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进行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开始施工,在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128号内建设污水管、电信管、电力管、给水管、雨水管,共计5类管线,总长度约为4201米,均已完工,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5类管线的建设工程管线验线结果表,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786683号),责令你单位携带相关材料至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工程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5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5月2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3.2020年5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5.2020年5月20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核验后方可开工。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线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自由裁量适用从重处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本机关将通过南京市相关信用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更多 | 25000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0-05-26 | 〔2020〕080025号 | |
4 | 该单位是苏州城北路(金政街-江宇路)综合管廊工程-人民路~江宇路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江月路~江宇路综合管廊安装工程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保单位:未按维保合同对门式起重机进行日常维保工作。 ...更多 | 通报批评 | -- |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2017-08-28 | 苏建质安监〔2017〕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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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20240318017670 |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 设备种类:起重机械,施工类别:安装(首次),施工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丹梓东路东138号,施工日期:2024-03-30,(使用单位)名称: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1633号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使用单位)联系人:曾小波,(使用单位)固定电话及手机:1858****3906,(使用单位)传真:,(施工单位)名称:南京登峰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128号,(施工单位)传真:,(施工单位)驻深联系人:方先义,(施工单位)固定电话及手机:1395****1095,(施工单位)许可证号:TS2410088-2027,(施工单位)许可证有效期:2027-10-18,产权使用单位全称: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更多 | 2024-03-18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01160360﹞登字﹝2022﹞第06290143号 | 登字 | 登字 | 2001-11-01 | 2099-12-31 |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苏﹞JZ安许证字﹝2010﹞012018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 2022-10-09 | 2025-10-08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宁环﹝六﹞建﹝2021﹞12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关于特种起重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1-08-03 | 2041-08-03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
5 | ﹝01160386﹞公司补﹝换﹞照﹝2023﹞第04250001号 | 公司补(换)照 | 公司补(换)照 | 2001-11-01 | 2099-12-31 |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3201011602333)登字﹝2024﹞第01250090号 | 登字 | 登字 | 2001-11-01 | 2099-12-31 |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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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豫0302民初296号 | 申请人 | - | 1202464 |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246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2-22 |
2 | 其他 | (2017)苏0115执异33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人南京登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7-06-1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15执157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江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8-1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宁商终字第1345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江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更多 | 2015-09-2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宁商终字第1345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江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更多 | 2015-09-29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浦诉保字第10号 | 申请人 | - | 68000 |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4-06-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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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江宁江商初字第0011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登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昌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5-12-1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宁商终字第01345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29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江宁江商初字第0011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登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昌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