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在未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实施施工降水。 | 处罚结果: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 100000 | 秦皇岛市水务局 | 2021-12-31 | 秦水政罚决字〔2021〕第03号 | |
2 | -- |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 100000 | 北戴河新区社会发展局 | 2021-12-30 | 秦(水政)罚决字〔2021〕第0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911303002359920161 |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企业变更登记 | 2021-11-02 | 2099-12-31 | 秦皇岛市海港区行政审批局 | |
2 | 空 | -- |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 | -- | -- | 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秦海港国税征收分局许变更准字〔2017〕第348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2099-12-31 | 秦皇岛市海港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0)冀0283民初368号 | 原告 | 原告: 秦皇岛市卓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3385339.3 | 一、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皇岛市卓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17772.67元
二、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市卓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2012年6月12日-2012年7月26日,以649761.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2年7月27日-2013年2月7日,以632243.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3年2月8日-2013年6月11日,以372243.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3年6月12日-2016年2月5日,以477772.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6年2月6日-2019年8月20日,2016年2月6日-2019年8月20日,以417772.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1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417772.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7.0元,由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