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腾达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东北
李英彬
91210800580729278M
135万元人民币
-
营口市老边区铁南西街边江桥里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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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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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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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腾达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86562.31元; 二、被告营口腾达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以借款本金5786562.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786562.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 三、被告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营口腾达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腾达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周靖凯、曲凤勇、贺冬雁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营口腾达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李英彬、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靖凯、曲凤勇、贺冬雁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曲凤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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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2023-05-08
〔2017〕辽0811民初1332号
2
营口市鑫利经贸有限公司等100户有限责任公司,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且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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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一、吊销营业执照。
--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6-29
辽营市监处字〔2021〕31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2020-01-07
〔2020〕辽0811执恢13号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辽0811执恢174号
其他
-
--
一、终结本院(2023)辽0811执恢1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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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2
合同纠纷
(2017)辽0811民初1332号
被告
原告:
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腾达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彬,周靖凯,Q某某,H某某
5786562.31
一、被告营口腾达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86562.31元; 二、被告营口腾达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以借款本金5786562.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786562.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 三、被告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营口腾达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腾达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Z某某、Q某某、H某某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营口宏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营口腾达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L某某、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Q某某、H某某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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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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