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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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东民一初字第203号 | 原告 | 原告: 集安向阳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90000 | 被告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集安向阳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0,0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被告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被告到期不履行协助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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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4)东民一初字第203号 | 原告 | 原告: 集安向阳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2014-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