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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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备案核准 | 备案核准 | 增项申请:1、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 2022-01-28 | 2024-06-19 |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姚税﹞许变准字﹝2018﹞第﹝4﹞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十万元 | 2018-10-1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姚安县税务局 | |
3 | 532300D00000000227401 | 营业执照 | 市场准入 | 2012-08-22 | 2099-12-31 |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空 | -- |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32-08-22 | 楚雄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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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云0303财保18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1-28 |
2 | 合同纠纷 | (2019)云2325民初685号 | 被告 | 原告: 云南景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姚安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800 | 准许原告云南景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云南景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9-10 |
3 | 合同纠纷 | (2019)云2325民初686号 | 被告 | 原告: 云南景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安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32560 | 准许原告云南景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原告云南景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9-1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云2325民初882号 | 被告 | 原告: 姚安县杜发念木材经营加工厂 被告: 云南天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姚安县盛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33000 | 准许原告姚安县D某某木材经营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姚安县D某某木材经营加工厂负担 ...更多 | 2018-11-19 |
5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7)云23民终1364号 | 被上诉人 | - | 15836.46 | 一、维持元谋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8民初5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楚雄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元谋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8民初5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楚雄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B某某26394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5836.46元,以上合计279777.46元。"。
三、由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楚雄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并退还B某某共计263941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497元(楚雄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497元(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合计10994元,由上诉人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0370元(与上述执行款一并履行),由被上诉人楚雄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 | 2017-12-04 |
6 | 其他 | (2017)云2301执83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云2301民初3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1-02 |
7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7)云2328民初538号 | 原告 | 原告: 楚雄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 | 279777.46 | 一、由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楚雄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B某某26394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5836.46元,以上合计279777.46元
二、驳回楚雄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7元,由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于2017年9月30日前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7-09-21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云2301民初3851号 | 其他 | - | -- | -- | 2017-0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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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7)云23民终1364号 | 被上诉人 | - |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