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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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2018-11-14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11-29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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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行审环评﹝2021﹞20091 | 新建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新建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1-02-20 | 2026-02-19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
2 | 食许准字(2023)第03130135号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3-03-13 | 2028-03-12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
3 | 常熟交港许字﹝2022﹞04947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在港口内提供普通货物装卸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 | 2022-08-09 | 2025-08-08 |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 | |
4 | 苏登EKT23030075 | 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新建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产业园项目(二期)塔吊使用登记 | 2023-03-22 | 2024-09-13 | 常熟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 |
5 | 苏登EKW24040230 | 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中服超播商务中心工程项目物料提升机使用登记 | 2024-04-25 | 2025-07-16 | 常熟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 |
6 | 苏登EKS23060082 | 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常春藤国际人才港项目(标二)施工升降机使用登记 | 2023-06-12 | 2024-06-11 | 常熟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 |
7 | 食许准字(2023)第09220121号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3-09-22 | 2028-09-21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
8 | 苏登EKT23100318 | 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中服超播商务中心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 | 2023-10-25 | 2025-07-16 | 常熟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 |
9 | 苏登EKT24030395 | 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常熟市2022A-008地块住宅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 | 2024-03-05 | 2026-01-31 | 常熟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 |
10 | 苏登EKT24040461 | 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新建2023A-017号地块商服用房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 | 2024-04-15 | 2025-04-30 | 常熟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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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81民初15967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圣峰建设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0元,由原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12-07 |
2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终1654号 | 被上诉人 | - | -- | 准许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04元,减半收取19952元,由上诉人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4-16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民初7411号 | 原告 | 原告: 圣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 | 8275800.64 | 一、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137900.32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确认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在4137900.32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3-05#)地块“常客隆广场”商业和住宅用房工程(标一)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52元,由被告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995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9 |
4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民辖终79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0-10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8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常熟市圣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 | 148945.5 | 一、被告W某某、X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4472.75元,扣除已支付的25000元,余款人民币49472.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二、被告常熟市圣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X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0元,鉴定费4680元,合计人民币604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305元,被告W某某、X某某、常熟市圣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5元(被告常熟市圣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4680元,余款1945元由原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常熟市圣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更多 | 2015-07-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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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终1654号 | 被上诉人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8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民初7411号 | 原告 | 原告: 圣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0-11-12 |